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新引进人员需已通过学校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且拟招收我校2016级、2017级硕士研究生者。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精神,凡2015年获得2015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可自动延续至2016级,无需参加此次评定;2015年之前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需重新申请。
二、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需特别说明的是: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当年度”项目,是指文件或合同核定的计划完成截止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项目(不含延期项目)。
3、“近2年”是指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近3年”是指2013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以此类推。
三、受理形式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与推荐,按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一)3月8日前,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硕导资格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http://kjc.nbu.edu.cn/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硕导资格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和首次申请人员一起,将其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3)。
2、汇总审核上述材料,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评,形成《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资格免审人员也一并填入此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
3、3月11日前,学院将符合条件者的以下材料交研究生院:
(1)首次申请硕导资格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一起装订(纸质每人1份);
(2)《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3)《硕导年度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注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请勿报送。
(二)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5)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附件6)认定。
3、各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评。
4、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联系方式:学位办,888847,yeshanwen@nbu.edu.cn,黄陈月莉楼303室。
研究生院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