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各校级研究院(中心)及依托学院:学校曾于2021年4-5月对全校人文社科类校级研究院(研究中心)进行过全面清理、重新认定和申报,并签订了建设目标任务书,至今3年建设期即将到期。根据《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宁大政〔2022〕97号)文件规定,校级研究院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研究中心实行年终报告制和三年建设期满考核制。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学校今年将研究机构“2023-2024”年度考核与3年建设期满(2023年期满、2024年期满)考核合并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考核程序对照建设目标任务书,研究机构首先开展自我总结评估,按照要求向学校提交考核材料,学校择时进行评议考核。期满考核未通过的,按照规定核减经费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下年度按照规定核减经费;整改不通过的,予以撤销。二、 考核相关说明(一)研究院(中心)成立当年(6个月内)不列入考核范围。参加建设期满考核的研究机构填写建设期满工作总结,参加“2023-2024”年度考核的研究机构填写“2023-2024”年度工作总结,名单详见附件1、2。省部级研究机构和独立研究院应当按照年度考核要求,提交工作总结。(二)列入研究机构考核的成果须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应与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研究人员参与多个校级研究机构建设的,同一项科研成果只能用于一个研究机构的考核。(三)列入研究机构期满考核的相关奖项、著作、论文、项目、学术会议等须是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或举办的,列入研究机构年度考核的相关奖项、著作、论文、项目、学术会议等须是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或举办的。(四)研究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依托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建设期满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成果材料。不提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五)研究机构建设期满,考核合格,进入新一轮三年建设,须重新签订目标建设任务书。有关考核具体要求与规定详见宁大政〔2022〕97号文件(附件6)三、提交材料。请各学院在11月30日前将研究机构建设期满/“2023-2024”年度工作总结和建设期满考核业绩清单(详见附件1、2、3)等,经研究院(中心)负责人签字、依托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后各一式2份,送交人文社科处,同时邮件发送电子稿。相关业绩佐证纸质材料一式1份,装订成册。包含封面、封底、目录、业绩材料(著作的封面封底目标及简介、论文、研究报告等复印件)、佐证材料须标出页码,页码应与目录一致。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87609130,691216 地址:安中301室邮箱:lishenggao@nbu.edu.cn人文社科处2024年11月11日